供應商(特約店)合作條款
日期:同意上架日起
版本:第 2.0 版
為確保貴公司的權益,請詳細閱讀本條款所載事項,當貴公司或授權代表人勾選畫面下方
「我已閱讀並同意以上合作條款」即表示貴公司已閱讀、瞭解並同意遵守本條款所載之規範事項。
1. iticket 商城的政策及條款
1.1 愛票網iticket為提供全球商品或服務之網路平台,貴公司擬委託本公司於本公司之電子商務服務平台iticket商城(下稱「iticket商城」)代為銷售商品或服務予顧客,並由貴公司自行維護管理iticket商城陳列之商品或服務資訊,貴公司透過iticket商城銷售之商品或服務,應遵守本合作條款(下稱「本條款」)及適用於iticket商城的其他規約或合意事項。本條款所指稱的愛票網「iticket」及「本公司」可能會涵蓋愛票網
iticket.tw 及其旗下所有的關聯公司。
1.2 當貴公司使用「iticket商城商家註冊」網頁(https://www.iticket.tw/Account/VESList.html,下稱「本註冊頁面」)提交註冊申請資料時,即表示閱讀、瞭解並同意受到本條款規範。如果貴公司不接受本條款,即無法成為iticket商城的商家。
1.3 除本條款特別約定的事項外,貴公司與本公司之間的關係受到「iticket-全球銷售平台」 (www.iticket.tw)或 iticket 建置的其他平台(合稱「iticket 平台」)上公布的各種政策或條款規範,包括但不限於:使用者條款、隱私權保護政策等。iticket有權隨時修改或更新本條款以及前述政策或條款,修改或更新之內容自公布於iticket平台上起生效,iticket 無須事先通知貴公司。
2. 成為Iticket商城的商家
2.1 貴公司應保證依本註冊頁面指示,所提交的各項「公司基本資料」及「主要聯絡人資料」資訊均真實正確。當貴公司填寫所有本註冊頁面的必填欄位,並點擊「立即加入」按鈕將資料提交予
iticket商城後,iticket商城保有審核並決定貴公司是否能成為
iticket商城之商家的最終決定權。
2.2 為期能與貴公司建立具信賴基礎的合作關係,並確保藉由
iticket商城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顧客(下稱「顧客」)能於iticket商城上享有優質的商品或服務,當貴公司提交註冊申請資料予本公司後,本公司有權要求貴公司提交其他成為
iticket商城之商家的必備文件及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變更登記表、政府核發的相關證照,以及與未來在
iticket商城提供商品或服務一切相關的文件及資訊。若貴公司所提供之文件或資訊內容有變更之情事,應於變更事由發生時起10日內至iticket商城商家資料維護頁面更新。貴公司未依前開約定更新資料,致貴公司因iticket商城依原有資料進行聯繫通知、匯付款項或履行本條款相關權利義務致貴公司受有損害時,iticket商城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2.3 如貴公司未即時、或未按指定方式提交前二條之文件或資訊,或本公司嗣後發現貴公司所提供之文件或資訊不正確或與事實不符、或未即時更新,本公司得直接暫停或終止貴公司於iticket商城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資格。
2.4 貴公司同意本公司為處理本條款相關事宜與後續的貴公司管理,得蒐集、處理及利用貴公司或貴公司提供的相關人員的個人資料。
3. 商家規範
3.1 自貴公司收受iticket商城透過電子郵件發送之系統審核通過通知信之日起為雙方合作期間有效起始日。有效期間屆滿一個月前,雙方未以書面通知他方不約者,自動延展一年,再期滿亦同。
3.2 本公司通過審核並決定貴公司能成為
iticket商城之商家後,貴公司得於iticket商城上發布商品或服務資訊,並揭示:
- 商家品牌名稱、法定名稱、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
- 顧客對於商品或服務等之詢問或申訴,應直接向商家提出;
- 其他依iticket商城規定或依相關法令或有關主管機關要求之事項。
貴公司應明確揭露為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並應採取必要步驟和預防措施避免顧客誤認本公司為該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或履行輔助人。
3.3 關於商品或服務買賣合約、旅遊契約或其他協議均直接且僅成立在貴公司與顧客之間。iticket商城及iticket平台不因提供平台服務而有義務就商品或服務的銷售或履行而與顧客簽訂任何合約,也不具代理、代表貴公司履行與顧客間合約的權利義務。
3.4 貴公司提供予本公司於iticket商城刊登商品或服務時應註明名稱、價格、說明、購買須知、取消政策、注意事項及其他於iticket商城後台為必填的資訊(以下簡稱為「商品或服務內容」),且貴公司得依本公司指定之方式隨時更新iticket商城刊登之商品或服務之項目、內容相關資料以確保其準確性。
3.5 透過iticket商城「確定」的訂單視為貴公司已接受該筆訂單,貴公司即與各該顧客成立契約關係,且貴公司承諾依商品或服務內容履行與顧客間之合約。
3.6 貴公司將收到iticket商城通知貴公司訂單的商品或服務和顧客資料等相關細節。
3.7 貴公司委由本公司於iticket商城銷售之商品或服務應符合下列品質:
- 標示準確度:貴公司提供予本公司刊登於iticket商城之商品或服務,其商品或服務內容應與實際內容相符,不得有誇大不實、虛偽隱匿或使人誤信之情事。
- 執行準確度:依照商品或服務內容提供顧客商品或服務,無遲延提供商品或服務,亦無提供商品或服務實際內容與訂單不一致之情況。
- 達成率:在承諾的訂單處理時間內確認完成,並管理商品的庫存,確實掌握位控,維持訂單的處理效率。
- 訊息回覆:即時回覆顧客訊息。
- 安全保障:貴公司及貴公司履行輔助人在為顧客提供商品或服務前,應當就使用商品或服務時應注意之安全事項、使用須知,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顧客說明或警示;貴公司應以保障顧客人身安全為優先,若判斷對於顧客之人身及財產安全可能產生危害之虞時,貴公司應即刻停止提供該商品或服務。
3.8 在下列情況下,iticket商城有權將採取必要措施,並將全部或部分貴公司之商品或服務款項退款予顧客:
- 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旅遊、訂房等各類定型化契約所載出發前、預定住宿日前由旅客解除契約者;
- 貴公司或貴公司之履行輔助人無故暫停或終止提供商品或服務者;
- 貴公司或貴公司之履行輔助人遲到、未依約定時間提供商品或服務者;
- 貴公司或貴公司之履行輔助人拒絕提供商品或服務者;
- 貴公司或貴公司之履行輔助人提供商品或服務之過程出現瑕疵、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內容與訂單有不一致者;
- 貴公司或貴公司之履行輔助人提供商品或服務之過程導致顧客受傷或造成周圍人員受傷;或
- 貴公司違反或延遲履行本條款的任何義務。
3.9 貴公司同意並承擔因違反本條款或與顧客間成立之合約所造成的任何損失及責任。
3.10 貴公司如與顧客之間發生商品或服務有瑕疵或其他紛爭時,或頁面內容與第三人間發生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侵害紛爭時,均應由貴公司自行負擔費用並負責解決。本公司如因不得已向顧客或其他第三人給付損害賠償等時,貴公司應全額償還本公司,同時並應給付本公司因解決紛爭所需之律師費用或其他一切費用。
4. 商家保證及責任
4.1 貴公司應對在 iticket商城上提供的所有商品或服務提供下列保證:
- 貴公司保證委託iticket商城銷售之商品或服務符合貴公司營業登記項目範圍,且依法取得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許可或登記,貴公司及貴公司履行輔助人具備提供該商品或服務之資格與技術;
- 貴公司應自行確認得透過iticket商城從事招攬與銷售擬刊登於iticket商城之商品或服務,並保證委由本公司銷售該商品或服務符合臺灣相關法令規定;
- 貴公司保證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旅行業管理規則及其他本商品或服務應適用之臺灣相關法令規定,以及
iticket平台說明的各種交易條件及承諾,履行對顧客的商品或服務之合約責任;
- 貴公司有充分權力及權限簽訂本條款及顧客合約,其條款內容對貴公司有拘束力和執行力;
- 貴公司保證提供顧客諮詢商品或服務問題的管道,如停止銷售該商品或服務後亦同。顧客對貴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務提出投訴時,貴公司應及時解決;
- 貴公司向顧客提供商品或服務前,應確保已依當地法規辦理保險,並依iticket商城要求立即提供相關保險證明文件。如果顧客支付的款項包括保險費,貴公司將向顧客說明保險公司名稱、賠償內容資訊。
- 若有顧客因貴公司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貴公司應立即採取救助及因應措施;
- 貴公司提供予本公司刊登在iticket商城的商品或服務價格,及其他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資訊之準確及效力,均由貴公司負完全責任。貴公司保證將維持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品質,不影響顧客之權益或造成顧客不適;
- 貴公司已取得使iticket商城得廣告、行銷或促銷貴公司商品或服務所需的任何正式同意、豁免、批准、授權、註冊、執照或聲明;且
- 貴公司保證委託本公司於iticket銷售之商品或服務若為遞延性商品並由發行人依法提供履約擔保。
4.2 不侵權擔保:
- 貴公司提供予本公司刊登於iticket商城的商品或服務不違反任何應適用之法令,且不侵害任何第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智慧財產權);
- 貴公司保證本公司不因透過任何途徑(不論於iticket商城或其他媒體)廣告、行銷或促銷貴公司商品服務,或利用貴公司素材進行廣告、行銷或促銷貴公司商品或服務,而直接或間接侵害任何第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智慧財產權);
- 貴公司素材不包含任何誹謗或其他違反適用法律法規的內容,並具有完整性、準確性及可靠性;
- 貴公司知悉素材有任何錯誤或需更新時,應立即更正或通知iticket商城更正該錯誤或更新;
- 貴公司擁有或被授權關於銷售商品或服務所涉圖片、文案或其他素材等的所有權利,包含但不限於商標權與著作權,並在此授權iticket商城得於雙方合作範圍內為廣告、行銷或促銷貴公司商品(不論於本平台或其他媒體)之目的使用上述權利。此授權為不可撤銷的、非獨家的、不限區域、免授權金和得再轉授權的;且
- 貴公司不知悉存在任何商品侵權的第三人主張,或關於商品製造、銷售、散佈或使用的任何索賠、請求或法律行動。
4.3 iticket商城不負責或擔保貴公司遵守與顧客間之合約。貴公司承諾不因任何與顧客間之訂單或合約有關的事由對iticket商城或其關係企業或前述之負責人、董事、股東、員工、承包商或代理商採取任何法律行動,並特此放棄可能擁有採取任何法律行動的權利。貴公司知悉除iticket商城另有明示外,iticket商城並不對貴公司商品的刊登、銷售、履行負有任何義務。
4.4 貴公司知悉並同意網路上的使用者身分驗證通常很難確認,並在此接受從事網路活動可能面臨詐欺或虛偽身分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冒用他人身分之顧客)的風險。iticket商城並不:
- 擔保及/或確認每位顧客所聲稱的身分,
- 擔保顧客無濫用驗證碼的行為或已遵守使用iticket商城的所有相關規範,及承擔涉及顧客身分爭議的相關責任。
4.5 倘貴公司違反第4條或無法履行與顧客間成立之合約, iticket商城有權通知相關顧客此情事。貴公司知悉並同意承擔因貴公司違反第4條或無法履行與顧客間成立之合約所造成的損失與責任。
4.6 貴公司對於iticket商城配發予貴公司用以存取後端管理平台之帳號密碼,應自行負妥善保管之責,不得將帳號及密碼洩漏或提供給其他人,或與貴公司以外第三人共同使用。如輸入之帳號密碼均與貴公司登錄者相同時,即視為係貴公司之正當發送及使用行為,且凡經由該帳號在本平台之活動,貴公司均應負責,縱有不正當使用或其他不法情事,本公司對此所生之損害均不負任何責任。
5. iticket商城之權利及義務
5.1 iticket商城保有控制平台和服務的外觀及風格之權利。
5.2 iticket商城保有不經事先通知隨時修改、升級、暫停、中止或移除平台、後台部分或全部的資訊、功能、服務或產品之權利,除本條款另有約定外,iticket商城不因此對貴公司負擔任何責任。
5.3 iticket商城保有在平台或其他自行選擇的媒體、平台行銷和宣傳貴公司商品或服務之權利。iticket商城得為行銷本身或任何第三方的服務或產品之目的在平台放置橫幅廣告或其他廣告素材。
5.4 iticket商城對於貴公司提供予本公司在iticket商城上銷售之商品或服務內容不負任何審查責任或義務。惟iticket商城於下列情形,得拒絕貴公司於iticket商城刊登或銷售全部或一部的商品或服務,如為已刊登之商品,iticket得直接下架貴公司之商品或服務:
- 貴公司無法提供該商品或服務的合法證明文件;
- 該商品或服務對iticket商城多元銷售的目的無特別助益;
- 貴公司違反或不具備能力履行本條款或其與顧客間成立的合約義務;
- 該商品或服務違反本條款或iticket平台上發布的其他條款或政策;
- 依法院判決或裁定、主管機關之命令或指示、以及其他對iticket商城有稽查權限之第三方機關之指示;或
- 貴公司商品或服務內容有違反台灣相關法令情事。
5.5 在 訂單內容不符合本條款或iticket平台所發佈之所有政策、條款,或依據任何適用的法令規章或行政機關的處分或法院的命令,iticket商城不得或被禁止處理貴公司訂單時,iticket商城有權拒絕接受或取消任何貴公司訂單。
5.6 iticket商城不擔保通過iticket商城傳送資料的安全性,貴公司瞭解並接受iticket商城可能被未經授權的第三人侵入及/或第三人冒用貴公司名義致iticket商城將資訊揭露給該第三人的風險,通過網路和電子郵件的傳輸亦可能因網路流量而受到干擾、中斷、遲延及/或由於網路的公共性質產生不正確的數據傳輸。
5.7 除本條款另有約定外,iticket商城不負責商品或服務之履行、顧客問題諮詢、銷售或任何透過iticket商城銷售的商品有關的義務或服務。
6. 結算方式
6.1 貴公司知悉並同意,本公司得就貴公司透過iticket商城銷售予顧客之商品或服務收取服務費。貴公司註冊並經本公司審核通過成為iticket商城之商家時,即同意依與iticket商城約定之收費方式支付服務費。貴公司同意由本公司自顧客支付之訂單費用中,扣除貴公司應支付給本公司之服務費及匯款手續費後,於帳款結算完成後將剩餘金額於次月月底前匯付至貴公司指定之帳戶(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6.2 本公司將於每月5日前進行上月帳款結算,並將結算結果提供予貴公司確認,若貴公司未於收到確認結果日起10日內提出異議,視為無異議。貴公司應開立與該次結算結果無異議部分相符之銷售金額發票或收據予本公司作為匯付憑據,本公司將開立與該次結算結果無異議部分相符之服務費發票予貴公司。如貴公司提供之發票或收據有缺漏或金額有誤,本公司保留不付款之權利。
6.3 第6.2條「上月帳款」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始進行結算:
- 貴公司已履行完成商品或服務。
- 顧客已受領貴公司的商品或服務,並體驗、使用完成。
- 顧客於使用貴公司的商品或服務後5日未向貴公司或Iticket商城進行投訴、或向第三方機關提出消費爭議申訴。
6.4 第6.2條「顧客支付之訂單費用」不包含以下各項的費用:
- 貴公司履行與顧客間之合約期間,顧客的個人花費,包括但不限於導遊或司機小費、個人食費;
- 貴公司履行與顧客間之合約期間,顧客因疾病、傷害或其他原因而支付的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醫療費、住院費;
- 顧客超出正常規格或規定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超標行李等各種附加費;
- 旅行手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簽證費、護照代辦費;
- 貴公司商品或服務說明中未具體說明的其他費用。
6.5 如因貴公司提供帳戶資訊有缺漏或錯誤,致本公司付款失敗或延遲付款,應由貴公司承擔一切責任。如貴公司欲修改收款帳戶資訊,需在約定匯款日10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如因貴公司遲延通知,致本公司付款失敗或延遲付款,應由貴公司承擔一切責任。
6.6 不符合第6.3條條件之費用,貴公司同意本公司得保留款項,直到貴公司銷售的商品或服務符合第6.3條條件。如貴公司和顧客之間就商品或服務產生任何爭議(包括但不限於退訂處理),本公司得單方判定退還顧客支付之訂單費用給顧客或保留至爭議解決,且不因此對貴公司或顧客負擔任何責任。
6.7 如貴公司與本公司另有協議優惠券折扣方案,顧客一旦有使用貴公司或iticket單獨或共同發行之優惠券,本公司將依照雙方協議之分攤比例,由本公司將直接從支付予貴公司之費用中扣除折扣金額,詳細以本公司與貴公司協議之方案為準。
6.8 本條所指的費用、金額,均以新臺幣計算。因本條款所生之稅負、匯款費用及成本,由雙方各自依相關法令或合約自行負擔。
7. 保密義務
7.1 就雙方間之合作,貴公司及 iticket均承諾並保證其有義務不向第三人透露保密資訊,該保密資訊指由一方向對方透露,與雙方合作有關的任何口頭或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不公開信息,
包括但不限於商業計畫、客戶名單、技術資料、產品構思、開發計畫、職員名單、操作手冊、 財務情況和其他遞交時約定為保密資訊之資料(以下稱「保密資訊」)。
7.2 對於本條款中描述的保密資訊,貴公司、iticket 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 以不低於保護自己保密資訊的程度(至少以合理程度)予以保密。
- 要求獲知保密資訊的人員對保密資訊予以保密。
- 在必要情況下,根據雙方書面商定的方式使用保密資訊。
7.3 以下資訊不適用本條保密義務約定:
- 由公眾通過合法途徑獲知之資訊。
- 從第三方合法管道獲知之資訊。
- 為法律或有管轄權之政府部門根據法令所要求揭露之資訊。
- 根據法律程序而要求揭露之資訊。
7.4. 本保密條款不因雙方合作期間屆滿或終止而失效。
8. 顧客資訊
8.1 本公司對有關顧客姓名、住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性別、年齡、住所或類此屬性之相關資訊(以下稱「個人資料」),以及於iticket商城之消費記錄或其他使用資訊(以下稱「使用資訊」,與個人資料合稱「顧客資訊」),得授權貴公司於履行其與顧客之合約必要之範圍內,合法利用顧客資訊。關於iticket商城管理之顧客資訊,本公司得基於保護顧客隱私及維持平台公信力之觀點,對於向貴公司揭露之種類、範圍、管理方法等,採取本公司認為適當之限制措施。貴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顧客資訊,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並受本公司之監督。
8.2 貴公司保有之顧客資訊,應指定人員辦理個資安全維護事項,且該人員應具有管理及維護個人資料檔案之能力。貴公司應確實實施安全維護措施,嚴格管理資料安全,妥善保存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
8.3 貴公司如將顧客資訊提供予貴公司履行輔助人,貴公司應要求履行輔助人以前條相同
條件保管及維護,且貴公司應協助本公司監督履行輔助人。
8.4 倘貴公司或貴公司履行輔助人發現有違反本條規定或顧客資訊被竊取、洩漏、竄改等其他侵害之情事導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律或其他法規命令,或導致他人權益遭受損失之可能,皆應即刻通知本公司,並立即調查事故事實與影響範圍、提出控制與因應修復措施,必要時協助本公司進行和解或訴訟程序。如由
本公司發現者,應即時通知貴公司按前述約定辦理, 本公司並得要求貴公司更換可歸責承辦人員並限期改善;貴公司因可歸責之事由致未更換可歸責承辦人員或逾期未改善者,本公司得逕行終止雙方之合作關係。
8.5 貴公司同意配合本公司基於法令之要求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稽查以監督貴公司或貴公司履行輔助人保管及維護個人資料之狀況,並於本公司進行稽查時,負有提供本公司稽查所需相文件資料之義務。
8.6 雙方之合作關係終止時,貴公司應立即銷毀任何留存或蒐集的顧客資訊,不得使用。但貴公司依法負有保存義務者,不在此限。
8.7 若因貴公司之原因致顧客資訊發生外洩、不當利用或受到其他侵害時,不論貴公司有無故意或過失,貴公司均應對本公司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害及費用(包含向顧客致歉所需費用及律師費用)負賠償責任。
9. 智慧財產權
9.1 貴公司及本公司在雙方合作期間內,得基於雙方合作目的合理使用他方授權之公司名稱、商標、商號、品牌、網域名稱和網站;任一方在其自身宣傳文案、名片、網站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使用對方授權之名稱和網站,須事先書面通知他方,並獲得他方之書面許可後方可進行。
9.2 iticket商城的所有文件、設計、素材、規格、商業技術、工作流程、方法、商業模式;及
為雙方合作目的由iticket商城創作或提供的工作成果,其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均專屬於本公司,貴公司不得於本合作期間內或屆期或終止後以任何方式質疑上述本公司的權利。貴公司同意並確認並未享有或保有關於上述本公司智慧財產權的任何權利或利益,貴公司僅取得有限的、非獨家的、不限區域、可撤銷的授權使其得於本合作期間內使用本公司智慧財產權履行其於本條款下之義務。
9.3 非經本公司事前同意且專為履行雙方合作之目的,貴公司同意不使用、利用、揭露、行銷、銷售、散布任何包含本公司智慧財產權的素材或商品。
9.4 貴公司承諾並保證其擁有或被授權關於商品刊登於iticket商城銷售的所有智慧財產權,並授權本公司於雙方合作範圍內為廣告、行銷或促銷貴公司商品或服務(不論於本平台或其他媒體)之目的使用上述權利。此授權為不可撤銷的、非獨家的、不限區域、免授權金和得再轉授權的。
9.5 雙方合作關係因期間屆滿或提前終止後,本公司如有後續使用貴公司智慧財產權之需要,雙方得另行協議延長貴公司智慧財產權之授權期間及授權金。
9.6 貴公司承諾並保證其不知悉存在任何關於商品或服務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的主張,或關於商品製造、銷售、散佈或使用的任何索賠、請求或法律行動。
10. 禁止賄賂條款
貴公司及本公司任一方保證不向他方及與本合作有關的任何人員,直接或間接支付任何傭金、報酬、回扣,或提供任何禮品或款待,亦不向他方及與本合作有關的任何人員就上述事項達成
任何安排,但依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不在此限。
11. 不可抗力
因戰爭、地震、山崩、海嘯、雷擊、水災、火災、政府行為、駭客攻擊、電信部門技術管制、重大傳染疾病等非雙方所能合理控制之不可抗力事由,致貴公司或
本公司不能履行本條款,應當及時通知他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緊急情況下,雙方應採取合理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並根據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一方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事由者,該方不能免除責任。
12. 違約及賠償責任
12.1 如貴公司有違反本條款情形,應賠償本公司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及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罰鍰、罰金、和解金。
12.2 如貴公司有違反本條款之任一聲明、保證、承諾或其他約定事項,致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賠請求的情形,貴公司應確保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或前述之負責人、董事、股東、員工、承包商或代理商不受到任何損失,並應配合提供必要的說明、證據或為其他協助;如前開人等因此受有損害或支付相關費用,貴公司應負賠償之責。
12.3 除本條款另有約定外,在合作期間內,因可歸責一方之事由引起與顧客或第三人之爭議或法律糾紛,可歸責之一方應負責解決並承擔一切責任。如由他方代為解決時,他方得向可歸責之一方請求因此所生之費用。
12.4 本條款所生之貴公司賠償金額,本公司得逕自應給付予貴公司之款項扣抵,尚有不足者,貴公司應於收受本公司書面通知日起十日內匯款至本公司指定帳戶。
12.5 本公司於本條款下對貴公司的任何損失所負責任應不超過該責任事故發生前12個月內貴公司從iticket商城收到的費用的總金額。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間接、附帶、特殊、懲罰性或衍生性的損害負責,包括但不限於未能使用之損失、利潤損失和業務中斷。
12.6 在不影響本條款下本公司享有的請求權、其他權利或救濟方法的前提下,貴公司應賠償、防禦和保護本公司受賠償者因以下事由所直接或間接導致或可能產生的所有相關損害:
- 基於主張貴公司商品或服務,或貴公司素材,或使用、持有、銷售、廣告、散布或行銷貴公司商品或服務,或貴公司素材侵害第三人所有的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而提出或威脅將提出的任何訴訟、索賠或請求(以下簡稱「侵權主張」);
- 銷售給顧客的商品或服務存在瑕疵;
- 顧客基於與貴公司間之合約或其他協議所提出的主張;
- 因商品貨服務取消所產生的損失;
- 因貴公司或其應連帶負責之人違反或涉嫌違反本條款所致的損失;
- 因貴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或前述之負責人、董事、股東、員工、承包商或代理商的故意、過失、詐欺、不當或非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 貴公司違反其於本條款下的任何保證或聲明;
- 貴公司遲延或不履行其於本條款下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貴公司無法或怠於取得本條款下應授予本公司權利所必需的任何權利、權限或許可;或
- 任何第三人基於上述事由對本公司受賠償者提出的主張。
12.7 在不影響前述概括說明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權以自己之費用另行聘請律師尋求法律諮詢和訴訟代理,並參與任何索賠(包括但不限於侵權主張)過程中的防禦。貴公司應依本公司要求提供防禦過程中的相關文件及協助。防禦所獲得的任何金錢賠償或補償應歸屬於本公司。
13.條款終止及其效果
13.1 本公司於貴公司有以下情形時,將通知貴公司,本公司除有權終止雙方合作關係外,並得請求貴公司賠償所有損失及返還合作中所支付之全部費用:
- 因可歸責於貴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受主管機關調查、警告、裁罰或其他不利處分;
- 貴公司違反第 3 條、第 4 條、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9 條,及本條款下的任何聲明或保證;
- 因貴公司違約行為造成本公司或顧客損失,經限期改善,而貴公司拒不改善或拒絕賠償;
- 貴公司解散或停止營業或宣稱將停止其營運;
- 貴公司遭提出扣押、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強制執行或欠稅執行之申請;
- 貴公司提出破產、公司重整、特別清算或其他破產等類似處理程序之申請、或遭提出該等申請;
- 貴公司之信用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 iticket商城無法與貴公司取得聯絡;或
- iticket商城合理認為有相當於本項各款所定事由。
13.2 除前條及第 13.4 條所定情形外,雙方合作期間內貴公司或本公司擬終止雙方合作關係,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向他方提出,經雙方協商並同意後辦理。若貴公司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終止雙方合作關係,則需賠償本公司因此遭受之經濟及商譽損失,但依約定於期滿前通知本公司不予續約者不在此限。
13.3 雙方合作關係期間屆滿或提前終止後,在雙方合作關係有效期間內經貴公司確認之訂單或貴公司與顧客間之合約,除雙方另行協議外,應當繼續履行完畢。
13.4 如貴公司或本公司因破產、重整、解散、被進行清算、暫時或終止營業,或為債權人利益進行轉讓等其他影響,他方得逕以書面終止雙方合作關係,且不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13.5 雙方合作關係因任何原因終止後,本公司有權立即封鎖貴公司使用iticket 商城,或移除iticket 商城上的貴公司所有資訊,或停止接受任何貴公司所轉介的顧客訂單。
13.6 本條款第5, 6, 7, 8, 10, 12條於雙方合作關係終止後繼續存續。
14. 其他
14.1 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貴公司不得轉讓雙方合作關係或任何基於本條款產生的權利與義務予任何第三人。
14.2 本公司未行使或執行本條款下的任何權利,並不視為放棄或妨礙其嗣後行使或執行該權利。因本條款相關違約、不履行產生的請求權,均僅能由請求權人以書面方式聲明放棄之。本公司明示主張本條款下的任何權利,並不影響其於本條款或法律上享有的其他權利。
14.3 倘本條款的任何條款被有權機關認定為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執行性;該被認定為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執行的條款,應被視為由本條款分割。
14.4 本條款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不得享有本條款下的任何權利,但合法或被允許的繼受人或受讓人不在此限。
14.5 本條款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如本有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或補充之。如有任何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4.6 本公司得依其合理認定尋求暫時性的禁制令或限制性處分做為貴公司違約或不履行本條款時之適當救濟方法。
14.7 本公司得更正其於任何收據、發票或文件中的誤寫、誤算或其他缺漏錯誤且不因此產生任何責任。
14.8 如果貴公司對成為 iticket 商城之商家或雙方合作關係有任何疑問,請直接與 iticket 商城(@iticket.com)聯絡,iticket 商城將儘速為您處理。
15.其他
- 未經 愛票網 事前書面同意,貴公司不得轉讓雙方合作關係或任何基於本條款產生的權利與義務予任何第三人。如果貴公司對成為 愛票網供應商或雙方合作關係有任何疑問,請直接與 愛票網供應商客服 中心(email: iticket888@gmail.com)聯絡 愛票網將儘速為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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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2518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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